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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作業 法律問題 2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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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錦嵐/台北報導汽車修護工楊書帆,不滿女友分手,先持刀挾持並劃傷女友左臉,檢察官偵查期間,又暗藏西瓜刀潛入高雄長庚醫院地下街,在眾目睽睽之下,割斷女友喉嚨致死。一、二審均判楊書帆死刑,最高法院昨日駁回他的上訴,維持死刑定讞。定讞判決認為,楊書帆在傷害、妨害女友自由之後,當檢察官偵查中,非但無絲毫知錯之心,還變本加厲,再到醫院殺害女友,視法律如無物,毫無自省能力,其惡性實是深重難改。再者,楊書帆在歷次審判中,均飾詞狡辯,顯見犯罪後態度惡劣,空言知錯實無悔意,審酌他始終未賠償被害人家屬,實有與社會永久隔離之必要。廿四歲的楊書帆與廿二歲莊姓女友,均住高雄市楠梓區,因楊書帆有暴力傾向,九十三年六月間,莊女有意要分手,他要求莊女留... 顯示更多 黃錦嵐/台北報導汽車修護工楊書帆,不滿女友分手,先持刀挾持並劃傷女友左臉,檢察官偵查期間,又暗藏西瓜刀潛入高雄長庚醫院地下街,在眾目睽睽之下,割斷女友喉嚨致死。一、二審均判楊書帆死刑,最高法院昨日駁回他的上訴,維持死刑定讞。 定讞判決認為,楊書帆在傷害、妨害女友自由之後,當檢察官偵查中,非但無絲毫知錯之心,還變本加厲,再到醫院殺害女友,視法律如無物,毫無自省能力,其惡性實是深重難改。 再者,楊書帆在歷次審判中,均飾詞狡辯,顯見犯罪後態度惡劣,空言知錯實無悔意,審酌他始終未賠償被害人家屬,實有與社會永久隔離之必要。 廿四歲的楊書帆與廿二歲莊姓女友,均住高雄市楠梓區,因楊書帆有暴力傾向,九十三年六月間,莊女有意要分手,他要求莊女留下過夜遭拒,即持美工刀挾持莊女,莊女抗拒,致左臉被劃傷,縫了十幾針。就在檢察官偵查楊書帆傷害及妨害自由案時,楊某不甘分手,猶一再糾纏,莊女為此換工作到高雄長庚醫院地下街「快客美食館」打工)。 楊某探知後,九十三年十月二日,暗藏一把西瓜刀,潛入高雄長庚找莊女談判。當日中午,莊女從地下街廁所出來,楊某尾隨,以西瓜刀架住她的脖子,強拉她出去談判,莊女不從、掙扎,並高喊「救命!」,當時正值用餐時間,商家、民眾嚇得紛紛走避。高雄長庚腎臟科總醫師蔡育哲恰巧經過,好言相勸,莊女也苦苦哀求「有話好好說!」,但楊某一再質問莊女:「為什麼不給我一次機會?」。 莊女手緊抓住蔡醫師的手不放,楊某一再喝令莊女放手,莊女不從,楊某用力壓下西瓜刀,莊女頸部鮮血湧出,莊女因傷痛,以右手欲架開刀,結果反傷到右手臂,蔡醫師趁機欲奪刀,楊某卻更用力切割莊女的喉嚨。 眾人目睹這驚悚的一幕,趁隙試圖奪下楊某的刀,但楊某緊緊勒住莊女頸部不放,直到有人猛踹他的臉部才鬆手,蔡醫師立即用手按住莊女頸動脈止血,長庚醫院也進行急救,但仍宣告不治。 請問大家(1)牽涉責任(2)牽涉法條(3)法律分析 拜託大家嚕 更新: 我現在只要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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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牽涉責任 1.不同犯意,方法目的結果不同,無法依據55條想像競合處裡,須依50條實質競合,數罪併罰,94.07.01新法實施廢除牽連犯以及連續犯,如ㄧ行為有方法結果之競合(法條競合&想像競合---->不討論)待實務界認定(想像競合&數罪併罰&集合犯&接續犯認定) 2.依51條第二項數罪併罰方法: 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2)牽涉法條 1.第277條 (普通傷害罪) 2.第302條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身體強制 3.第271條 (普通殺人罪既遂)危險犯、實害犯 (3)法律分析 依57條犯罪後刑罰之酌量,斟酌原告之惡性 開板大大問的 (1)牽涉責任(2)牽涉法條這二個問題似乎有重覆的跡象 就像刑法185之4以及294條 肇事與遺棄之間,實務界說是這二條是"競合"現象,受不了(是想像競合還是法條競合?) ^.^ 希望對您有幫助 2006-06-07 11:34:51 補充: 94.07.01新法實施廢除牽連犯以及連續犯,應該是95.07.01新法實施廢除牽連犯以及連續犯 ^.^ SOR

其他解答:54DC6E5B41866E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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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柏毅澎詛楞膠腹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