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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有沒有在做事

發問:

之前看新聞聽見警方接到報案卻不處理的事件,這算吃案嗎 自己經歷過,這好像會影響分局的基效,我報搶案但警察卻要我改案情,所以我遇過,很機車

最佳解答:

員警吃案?無可罰之法律嗎? 圖片參考:http://www.newslaw.com.tw/ProdFile/590.JPG 「搶」與「偷」的差別很難認定嗎?員警的法律知識真的是這麼差嗎?說到地方員警吃案,這還算是普遍習以為常之事,「擄妓勒贖」「藉辦案性侵」「包娼護賭」似乎也沒少過。台北縣新店安康派出所疑似爆發員警「故意」吃案,硬把「搶奪案」變成竊案處理。一名應小姐下車買東西,把10歲女兒留在車上,沒想到,搶匪打破車窗搶走皮包,女兒跟搶匪拉扯,被碎玻璃割傷手,應小姐到派出所報案,員警卻多次勸應小姐以「竊案」處理……。應小姐說:明明被搶,丟了4萬多塊,員警卻要她以「皮包被偷」的名義報案,這簡直就是員警「故意」吃案嘛。直到被害人找議員出面關心,員警才把竊案再改回搶奪案,但筆錄上還留下來不及塗改「竊賊」字樣。或許吧,偷兒本來是竊意,但臨時狀況變成了「搶」,這真的很難認定嗎?對於員警吃案這種事,刑法上「瀆職」罪章中好像沒有針對「吃案」這種事,明確單獨法條處罰,惟第134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惟吃案究屬「故意」,違法性之高幾乎已可確定,員警屬司法警察,利用受理刑事案件之職務上權力,消極(屬不作為之故意)不受理報案,甚或以錯誤的事實登載於報案公文書上。我們都知道,報案三聯單是屬「公文書」,只有員警有記載權,將竊案故意登記為搶案,係犯刑法第213條「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公務員登載公文書不實罪)如果真的要追究「員警吃案文化」,可能很多人要開始翻舊帳,告發員警登載公文書不實罪了!真的,說這些不是唯恐天下不亂,而是唯恐天下因此而亂。 http://www.newslaw.com.tw/article.asp?PID=590

其他解答:

因為ㄑ報案他們就要ㄑ調查 很麻煩so他們都會草率處理 如果不滿可向警政署檢舉 我們家隔壁就有一個警察吃案 結果被檢舉就被調到山上ㄑㄌ... 警政署 民眾服務中心電話:0800-018111/ 總機:02-23219011|||||我還親身經歷過,明明自己機車被別人縱火燒毀,結果警方給的報案三聯單上鈎的案件類別為:"毀損"...而非"縱火",可見吃案吃的很大!54DC6E5B41866E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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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柏毅澎詛楞膠腹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