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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合理的懷疑,但沒有最關鍵的證據,可以定一個人的罪嗎?

發問:

如題, 在法律上, 只有合理的懷疑,但沒有最關鍵的證據,可以定一個人的罪嗎? 更新: 請問有更專業的答案嗎... 更新 2: 水哦!! 我喜歡~!! 還有沒有更讚的答案~~ 更新 3: to david 您的見解獨到!! 偶粉洗翻~~ BUT~~ 你最後還是沒有給我答案阿.... 更新 4: 恩... 我說David呀... 你講的跟我問的好像越來越遠了... 始終沒有給我你的想法及你的答案...

最佳解答:

我也是小學生!不過試著回答你! 一、罪刑法定主義: 係指何種行為構成刑法上「犯罪」,以及對於這些行為該如何予以「處罰」,均必須透過法律明確加以規定。 二、法律依據: 依刑法第1條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是為罪刑法定主義之明文。 三、罪刑法定主義衍生原則: 1.法律行原則(法律主義):(1)係指刑罰權內容與範圍,必須經由國會依據法定程序而制定,以明確界定刑罰權之範圍,使人民具有可預見性,而知所遵循。(2)無法律即無犯罪;無法律即無刑罰。只有法律才能夠規定哪些行為屬於犯罪,對於這些犯罪行為要予以如何的刑事制裁。科處什麼法律效果,而不能將犯罪行為及其法律效果,規定在行政命令或行政規章之中,故在這些刑事法律界限之外,國家即無刑罰權可言。再者,刑事司法唯有在刑事法律明文界定的範圍內,始得行使刑罰權。 2習慣法之禁止原則: 習慣法雖與成文法同係來自社會的法確信,但因未經過國會依據立法程序而加以條文化,故有未盡明確之處,不得作為刑事判決的依據。 3.明確性原則: 明確性原則旨在精確的區分「犯罪」與「非犯罪」的界限,俾人民知所行止,並且準確的區分各種不同的罪名,而使刑罰更具備保證功能。 4.類推適用之禁止: 所謂類推禁止,即禁止比附援引相類似的法條,來科處法條所謂明確規定的行為。依據類推禁止適用原則,行為人的具體行為若非刑法條文的抽象規定所能涵蓋或包攝者,則法官只能判處被告無罪,而不得比附援引與行為相近似的的條文來做為定罪科刑的法律依據。 5.禁止追溯原則: 係指法律只能規範法律制定後的行為,而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就刑法上的意義,禁追溯則指刑法的效力只能及於法律生效後發生的行為,刑法不得溯及既往,而追溯處罰法律生效前業已發生之行為。 綜上版大所言:「只有合理的懷疑,但沒有最關鍵的證據,可以定一個人的罪嗎?」我想你看內容後應該很清楚了吧,刑法乃「罪疑為輕」所以答案是「NO」。 2010-01-27 00:22:22 補充: 1.法律「性」原則(法律主義):打太快錯字抱歉。 2010-02-02 00:52:56 補充: TO:david 法庭上有罪無罪之判決,不是都根據書本學說與判例做為裁判之依據及參考嗎?刑法之判決如沒記錯不是YES抓去打屁屁,就是NO回家繼續吃三餐,過往經驗似乎不曾出現過不給答案的判決吧。 當然無罪的例外一定很多!但是只有合理的懷疑,但沒有最關鍵的證據時,對於有罪的例外一事在下願聞其詳!敬請不吝指教! 2010-02-02 01:20:52 補充: [你若是頭腦清楚的進行法律行為,就不應該去主張句子本身有錯誤]! ....小學生反省中[我]是不是真的書K太多[頭腦不清楚了]...哀... 古有明訓:盡信書不如無書...但是...不信書考試絕對包你輸...

其他解答:

到下面的網址看看吧 ??http://*****|||||到下面的網址看看吧 ??http://candy5660601.pixnet.net/blog|||||嗨,大家安安: 基本上從大學法律教科書抄出來的句子,你若是頭腦清楚的進行法律行為,就不應該去主張句子本身有錯誤!若是因為這個問題當你被迫回答是或不是時,大概只有在法庭上check point得分點,囂張的對手辯護律師即將對裁判法庭強迫取分,要求庭上settle提訟案件的時候了!若是你花錢請來為你向法庭提訟的一個事務所的律師,怎麼會讓這種事發生呢? 如問題所述,是一種以問句形式做回答的修辭方法,所以若要兼顧邏輯完整答案只會有一種;但是其實任何事情都會有例外的,那要從邏輯之外的假設層面去下手做攻防:例如舉台灣約二十年來長期在主流媒體與報紙上探討的一些法律詞彙,並且在字裡行間隱含做道德法律宣判的民意法律教育工作;現在的問題出在於,為什麼主流的大眾傳播媒體,例如大型的報紙,會長期的以一般民眾法律常識教育的名義,來宣導這樣子的法律術語或其主張的法律具有實質內涵呢?法律或道德教育與在法庭上做辯護的律師工作事實上是有差別的,因此報紙媒體長期這樣的行為在邏輯上的一個問題是,在行為事實的認知上,一個在法庭上處理的法律案件事實情況,在民眾能夠確實知道與能夠實際做確認之間,會不會有差別存在?是會像主張道德神格化一樣的台灣法律從業人員主張那樣子,在實際上定義是相同的一件事情,抑或是可能同時存在的兩種不一樣性質的事實? 民眾的能力有限,而中華民國的法律按照憲法本文的規定也不是屬於司法院的法律從業人員或是特定菁英大學法律學院及其校友所有,事實上就法律本身而言,並沒有存在任何空間給法律從業人員長達數十年炫耀其菁英大學的法律學位,形同法庭上刁鑽的辯護律師成功為其當事人脫罪成功,要求法律庭上宣判那樣子的政治統治空間。以上純粹在下個人看法,提供各位法律先進賢達參考。 DB, SSN057-86-4042, February 1, 2010,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Library, Taipei City 2010-02-05 10:49:44 補充: 敬愛的庭上法官與陪審席大哥大姐們: 第一個在下對此道德神格化與庭上做道德裁判提出質疑;第二個在法律邏輯之外的假設錯誤提出申論,提出請庭上再審慎考慮受害當事人的證據說明;第三個因為長期本地媒體誤導,使得當事人對庭上證據提出或說明,因為認知錯誤造成當事人說明不能符合法律罪刑法定與無罪推定說明,係屬民眾能力在能夠 確實知道,與能夠 實際做確認之間發生疑義,可以再進一步溝通呈予庭上。最後在下提出中華民國法律是屬於受害者民眾的,也就是當事人在自己的法庭上應該享有與得到的正義,希望庭上重新考慮裁判,給予受害當事人法律上的正義。 DB, SSN057-86-4042, Feb. 5, 2010, N.C.L.|||||to 幕光之城: 你才小學耶= = 人家需要的是專業知識 你回答個屁啊= = 你讀過法律系喔= = (我是6XD)|||||這個 如果沒有很直接的證據 恐怕想定一個人的罪有點困難呢 因為對方也可以辯駁 只要你沒有直接了當的證據 讓他啞口無言 是不太可能喔 建議你 可以仔細的觀察一會兒 只要有細微的證據 都很有幫助喔!08BB6EBEAAF52C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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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柏毅澎詛楞膠腹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