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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簡易上訴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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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號我(原告)收到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主文:A(被告)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一日。判決書內有提到因為A肇事後留在現場,且向警方及檢察官坦承犯案,屬自首,所以減輕其刑。問題是A撞到我的時候根本就不承認,警察在做筆錄時,A對警察說是我煞車太急自行滑倒的。然後開偵查庭時,又對檢察官說是我自撞他左側車身然後才滑行卡在車頭。後來被檢察官警告再亂說謊後果會很嚴重,A才認罪的。請各位大大幫我解答:1A一開始就打死不承認撞傷我,這樣也叫自首?2這樣A就算有案底了吧?3上訴可以順帶提民事賠償ㄇ?民償資料是否要一併附上?還是先提上訴事後再補資料? 顯示更多 3/18號我(原告)收到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主文:A(被告)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一日。 判決書內有提到因為A肇事後留在現場,且向警方及檢察官坦承犯案,屬自首,所以減輕其刑。 問題是A撞到我的時候根本就不承認,警察在做筆錄時,A對警察說是我煞車太急自行滑倒的。 然後開偵查庭時,又對檢察官說是我自撞他左側車身然後才滑行卡在車頭。 後來被檢察官警告再亂說謊後果會很嚴重,A才認罪的。 請各位大大幫我解答: 1A一開始就打死不承認撞傷我,這樣也叫自首? 2這樣A就算有案底了吧? 3上訴可以順帶提民事賠償ㄇ?民償資料是否要一併附上?還是先提上訴事後再補資料?

最佳解答:

您好:一、 A一開始就打死不承認撞傷我,這樣也叫自首? 所謂自首,實務上是以「在犯罪未發覺前,自行向該管公務員申告其犯罪事實,而接受法律裁判」為要件,至於行為人在申告犯罪事實後,卻又就犯罪構成要件之有無加以抗辯,則不影響自首之效力。因此以您的狀況而言,對方並不因為對於事故發生抗辯其無過失,而影響原本自首之效力。 二、 這樣A就算有案底了吧? 如果日後判決確定,仍認定行為人有罪,之後在前科紀錄表上即會有該記錄。 三、 上訴可以順帶提民事賠償ㄇ?民償資料是否要一併附上?還是先提上訴事後再補資料? 如果您打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因此,若您對行為人所受刑度認為過輕,請先向檢察官聲請上訴,待案件移送地方法院合議庭後,再具狀就損害賠償部分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至我的部落格留言版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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